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立新建筑劳务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1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403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新站乡。
委托代理人***,系大连普兰店区正胜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连立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59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市富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立新建筑劳务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到被告处从事劳务工作被告因资金紧张,至今尚欠劳务费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701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本息结清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事实与被告有关,被告不明确,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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