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4民初4781号
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灵巧,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永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黄施洋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永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50元,减半收取计19975元,由原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