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2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8692号
原告上海舜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航津路XXX号XXX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舜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舜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人民币182,241元。原告上海舜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舜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182,24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