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3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824民初2706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正方,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以被告四川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全部兑现装修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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