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新耀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5-13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822号
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郑平。
被告厦门新耀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新耀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多次拒收本院寄送的文书,导致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新耀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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