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商催字第7号
申请人:青岛兴本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申报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法虎,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申请人青岛兴本钢铁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代码为1020005222764031的承兑汇票不慎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申报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兴本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