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30民初33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4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口县温泉乡范石滩村工业园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54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