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2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242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88号宝开昌写字楼1715号【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天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8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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