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15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商初字第784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飞,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4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泉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凯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凯泉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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