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17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9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6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