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铜陵中房农林生态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4706号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铜陵中房农林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激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农林村。
法定代表人:章琼。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中房农林生态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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