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5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3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唐山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唐山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款项8160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1602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3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6635元,由被告唐山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9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EMS反馈“原址查无此单位”退信。本院已在法院公告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
2、2017年9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较小,本院已依法予以额度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扣划。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7年9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4、2017年9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7年10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了消费。
6、2017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在河北省唐山市××青年路××力商业广场××套商业房地产,上述房产在本案立案之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沪01执4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地产抵债给唐山斐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唐山市××青年路,土地证号为丰南国用(2012)第777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宗,上述土地使用权已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于2018年3月13日依法委托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查封该土地使用权,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7、2018年3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标的金额8236915元、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1602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福禄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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