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与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6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民初3190号
原告:*胜利,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卢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翠,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昌吉市)。
被告:卿召军,男,***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卿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胜利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胜利自愿负担(原告已预交6636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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