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日期:
2018-06-15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5798号 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钤木贞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宋辉。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江苏藤仓亨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