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赛尔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18-05-1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志勤,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恬,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康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赛尔无线公司”)与被上诉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简称“赛尔网络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936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8日,上诉人赛尔无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勤,被上诉人赛尔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江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尔无线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赛尔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第17页“在结算问题上,赛尔无线公司并未积极支付,双方拖欠的服务费时间较长,数额较大,不符合常理”认定错误。并不是上诉人未积极支付,而是被上诉人未积极支付。在上诉人承担了其人员工资、房屋租赁费用等办公费用的前提下,上诉人的所有收入因被上诉人凭借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由其代收的便利条件,长期拒不支付给上诉人,为此上诉人在2014年12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结算支付义务。(二)一审判决第18页“审计报告结果载明,赛尔无线公司应当向赛尔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18667447元(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1日)”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第19页“改合同有效期内,赛尔无线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款项18667447元”认定错误。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30日,合同没有约定溯及既往。一审判决认定18667447元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1日的费用。双方已经结清2013年12月26日至5月的流量费用,被上诉人在扣除流量费等成本后在2013年12月26日向上诉人实际支付877581.19元利润。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流量费的计算依据,即其提供的具体流量。没有一个可依据的条款可以计算出18667447元。(四)一审判决第13页“2017年1月4日,赛尔无线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认定错误。上诉人从未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而是多次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五)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本案的事实,但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交的有利证据均未提及。二、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赛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赛尔投资公司)。2013年1月24日,被上诉人、赛尔投资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签署了《资产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资产属于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共同共有,上诉人使用该资产应支付的流量费也属于上述两公司共同共有。在上诉人提起的仲裁案件中,赛尔投资公司和被上诉人也是作为共同的反申请人提出要求上诉人支付流量费的仲裁反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遗漏了一个财产权利主体。三、双方诉争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合意。被上诉人提交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之前从未见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缺少赛尔投资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赛尔投资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均约定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唯独该合同约定到法院裁决。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提供了两个不同的原件,一个为被上诉人持有的原件,另一个原件印章显示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既持有自己的合同原件,也持有上诉人的合同原件,有悖常理。被上诉人陈述签署该合同的日期是2013年7月13日,但在2013年11月及2014年4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流量进行了两次结算,不仅没有按照该合同计算,反而在2013年11月双方在结算宽带使用费时,签订了编号C-1311522的合同,并据以实际执行了宽带费用的结算。在2014年4月2日结算时,写明“暂按流量的20%计提,待无线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如果被上诉人当时已有所诉标的合同(2013年7月13日签署),就不可能再签此C-1311522号合同,即直接可以以7月13日这份合同执行,也不会在2014年4月2日还写明按流量费暂提,待签约后再修正。综上,上述事实证明该合同在2014年4月2日之前根本不存在。另外,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每月出具《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资费通知单》给上诉人,但自从合同签订后直至现在,没有出具过一份通知单,双方在合同写明的签订日期后的两次结算也无人提及通知单的事情。另外,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其流量费收费标准是其他公司流量费收费标准的数倍,违反商业常理。综合上述疑点,加之代表上诉人签字的付晓东,他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上诉人的总经理,又是被上诉人的副总经理,其身为上诉人的总经理,却指挥工作人员把在用户方收取的属于上诉人的全部收入汇入到被上诉人的账户。在上诉人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后,拒不交出上诉人的印章,经上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交回公司印章。上诉人的现有证据否定了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合意,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发生纠纷后付晓东利用其职务便利伪造合同日期签署的一份合同。四、一审判决错误百出。(一)遗漏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两位,一位是何军律师,一位是侯志勤律师,侯志勤律师参加了庭审诉讼,签收了一审判决书,但是一审判决中仅列明了何军律师一位代理人。(二)一审判决第7页第一行“该等额人员怕前应当经赛尔无线公司同意并书面通知天一金网”、第8页第六行“任何权利和权利阻止或限制各方正当履行本溪以第1.12条所约定的结构性协议”、第15页第四行“以0.1元没MByte”、第17页倒数第四行“双方拖欠的服务费市场较大”等,上诉人不知其意思。一审判决第3页“有赛尔网络公司的副总经理付晓东持有”中“由”错写为“有”;第4页“按照收入20%的标准约定并已实际履行”中“按照”错写为“安装”;第15页“有天一公司推荐”中“由”错写为“有”‘第19页“改合同有效期内”中“该”错写为“改”。
被上诉人赛尔网络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赛尔网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赛尔无线公司向赛尔网络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的个人宽带业务带宽流量费合计人民币18667447元;2、赛尔无线公司支付因拖欠流量费而发生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2年6月27日,赛尔网络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规定:赛尔无线公司经营赛尔网络公司的“个人宽带业务”,并在CERNET&CERNET2所有有效连接的全国各高等院校内建设并运营个人宽带接入和开展互联网内容及电信增值服务。其第5.1.6条约定:在赛尔网络公司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赛尔无线公司所投资的高校无线网项目应唯一接入CERNET&CERNET2,接受赛尔网络公司运营管理。承诺按照CERNET&CERNET2的会员单位的资费标准予以结算。2013年,双方签署《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约定由赛尔网络公司向赛尔无线公司提供接入服务用于个人业务高校用户等服务,合同期限: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接入服务收费标准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中的CRRNET的标准资费。根据双方在2013年7月签署的《个人业务部财务相关交接备忘录》,个人业务部于2012年1月1日起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接。从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4月3日,赛尔无线公司拖欠个人宽带业务流量费合计人民币18667447元并拒绝支付,给我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巨大的障碍。请求法院支持赛尔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赛尔无线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赛尔网络公司诉称的《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系其单方制作并持有,我公司没有签署过该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业务合作协议》和《资产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双方也从未按照该合同记载的内容履行过。2012年6月27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及赛尔无线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2013年1月24日,三方又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约定将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无线公司拥有运营个人宽带的接入业务相关的目标资产不可撤销地、排他的出租给赛尔无线公司使用。资产费用分两期付清,在赛尔无线公司支付第一期资产使用费250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应向赛尔无线公司交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运营目标资产所获得的扣除应付税项后的全部收益,并向赛尔无线公司提供个人宽带业务相关资料,在赛尔无线公司取得政府审批许可前,由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收取该等费用在扣除应付税项后应及时全部支付给赛尔无线公司,不得截留任何款项,在赛尔无线公司取得政府审批许可后,赛尔无线公司有权收取该等合同项下的费用,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应当就收费委托出具授权书。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应当就收费权委托出具授权书。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应当尽其所能将该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赛尔无线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投资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赛尔无线公司已经根据协议约定的管辖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作为证据提交了《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但赛尔无线公司此前从未见过该份合同,赛尔无线公司的公章一直有赛尔网络公司的副总经理付晓东持有,后经诉讼并经法院强制执行才交回赛尔无线公司持有。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投资公司此前在仲裁委作为证据出具的《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赛尔无线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合同没有签署日期,没有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赛尔无线公司印章掌握在赛尔网络公司副总经理付晓东手中。赛尔网络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所提交的合同与此前在仲裁中提交的合同不是同一版本的合同,补充签署了日期,且通过加盖公章的方式显示为赛尔无线公司持有,更进一步证实该合同从开始都是由赛尔网络公司自行制作并持有的。而且2014年4月2日,赛尔网络公司签字确认“流量费暂按20%计提,待无线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可以看出截止2014年4月2日双方尚未签订《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且至今也未签订过。赛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在仲裁程序中提起反请求主张,且权利人还包括赛尔投资公司,赛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如前所述,赛尔网络公司据以为提起诉讼的合同不是双方所签,没有事实依据。赛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在赛尔无线公司提起仲裁时向仲裁委提起了反申请。赛尔网络公司就一个请求,在已经通过仲裁主张之后又提起诉讼,且在诉讼中遗漏另一权利人赛尔投资公司。双方关于流量费实际是安装收入20%的标准约定并已部分实际履行。各方签字的《个人业务部2013年7月-9月损益简表》中,在2013年12月12日以及2014年4月2日,赛尔网络公司签字确认的“流量费暂按20%计提,待无线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双方已经按照20%的标准进行过结算,至今也未就流量费问题签订新的合同。对于接入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同时合同设置了有效期,合同附件第三条约定了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现在赛尔网络公司请求的日期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流量费,即便合同真实,也不能涵盖其请求的基础,合同中没有约定流量费的计量方法,不具有可履行性,在审计报告中说的很清楚,无法计量。综上所述,《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系赛尔网络公司单方制作,赛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且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了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赛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无线公司双方的合作
2012年6月27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无线公司三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赛尔投资公司系赛尔网络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赛尔无线公司由北京市阳光亚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亚信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在北京注册并存续,阳光亚信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分别享由赛尔无线公司75%和25%的股权,根据阳光亚信公司和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一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天一公司受让了阳光亚信公司持有的赛尔无线公司75%的股权,成为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赛尔无线公司拟经营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目前的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并在CERNET(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赛尔网络公司接受教育部委托负责CERNET主干网的运营和管理)&CERNET2(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下一代IPV6主干网)所有有效连接的全国各高等院校内建设并运营个人宽带接入网和开展互联网内容及电信增值服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项目资产范围与上述协议附件一项目资产清单列举的范围一致,其中现有个人宽带业务所包含的账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年收入约人民币2500万元,赛尔网络公司内部的个人业务部门团队的在职人总数不高于100人。至《资产租赁协议》项下的交割发生时,项目资产相关指标与上述财务数据显示的情况相比不会发生对赛尔无线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时,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拥有项目资产的全部权利,且该等权利未设有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第三方权利和责任,或任何潜在的或有的权利负担或负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时,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投资公司已向赛尔无线公司提交了包括个人宽带接入业务详细资产负债报表和清单等材料。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就项目资产租赁所签署的《资产租赁协议》,对项目资产的资产使用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按照《资产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在赛尔网络公司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赛尔无线公司所投资的高校无线网项目应唯一接入CERNET&CERNET2,接受赛尔网络公司运维管理。赛尔网络公司承诺按照CERNET&CERNET2的会员单位的资费标准予以结算。……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资产租赁协议》签署之日止,项目资产的正常经营工作由赛尔网络公司或其相关子公司负责。在《资产租赁协议》已签署且赛尔无线公司已按照《资产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一笔资产使用费后,赛尔无线公司将基于租赁关系而合法拥有赛尔网络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所拥有、运营的项目资产的运营、管理、收益等权益建设的有线和无线的宽带接入网(包括天津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5所大学的无线宽带接入网)全部项目资产的运营与管理权、收益权)。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连带、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赛尔无线公司是开展面向高校和教育机构建设和运营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及依托于个人宽带接入网上的增值业务领域的赛尔网络公司唯一合作伙伴,赛尔网络公司不得再以赛尔网络公司或其子公司作为经营主体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在赛尔无线公司存续期间,赛尔网络公司不得改变其对赛尔投资公司的控股地位;赛尔网络公司应提供赛尔无线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包括管理和服务;赛尔网络公司应协助赛尔无线公司制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标准;赛尔网络公司应协助赛尔无线公司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赛尔无线公司在高等院校内建设并运营个人宽带接入网中,应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以赛尔无线公司的名义,负责运维管理上述个人宽带接入网,该部门由赛尔网络公司派遣人员并负责管理,该等额人员怕前应当经赛尔无线公司同意并书面通知天一金网,该部门运营全部费用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担,并遵守赛尔无线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运维管理”,指网络管理、网络内容监督、客户服务以及各方同意的其他内容。赛尔无线公司应在赛尔无线公司增资的工商手续完成后的30日内完整接受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赛尔网络公司现有的个人业务部门团队并完成相关接收工作。赛尔无线公司应就接收个人业务部门团队与该团队人员签署新的劳动合同,该等新劳动合同的内容需由赛尔无线公司和该团队人员协商确定。如赛尔无线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则赛尔网络公司将继续履行与该团队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担。
在赛尔网络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签署的《个人业务部财务相关交接备忘录》中载明:关于流量费的商榷,个人业务线路租用应当与集团业务部签订协议。因为在我们与投资合作伙伴的协议中有过约定,按教育价格结算。请无线公司尽快签署租赁协议。
2012年6月27日,天一公司、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无线公司、阳光亚信公司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约定:1.3增资。由天一金网与赛尔投资公司将赛尔无线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000万元(“增资”),增资完成后天一金网和赛尔投资公司分别持有赛尔无线公司75%和25%的股权,由天一金网缴纳人民币2950万元出资(其中包括缴足原注册资本中未缴足的人民币700万元出资),赛尔投资公司缴纳人民币750万元出资。1.4章程签署、出资证明及股东名册。各方同意由赛尔投资公司与天一金网在本协议签署日签署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的赛尔无线公司的《章程》,由赛尔无线公司于增资的验资报告出具之日更新其股东名册,并向天一金网和赛尔投资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天一金网持有赛尔无线公司75%的股权且赛尔投资公司持有赛尔无线公司25%的股权,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如本协议附件三所列。赛尔投资公司保证,赛尔投资公司或其委派的董事或其它管理人员不会通过行使赛尔无线公司《章程》中所赋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阻止或限制各方正当履行本协议第1.12条所约定的结构性协议。
甲方赛尔网络公司与乙方赛尔无线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宽带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其中约定:3.2甲方应付乙方的技术服务费计:87758119元。在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关于个人业务部同赛尔无线之间的帐务交接原则》和《办文签报》上,有付晓东的审批签字;
2013年1月24日,甲方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与乙方赛尔无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开篇倒数第三段载明: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2年6月27日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同意将甲方及其关联方目前运营的个人宽带接入业务相关的全部目标资产出租给乙方管理、使用、运营、收益,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并运营该等目标资产。倒数第二段:鉴于,各方一致同意订立本协议,对拟出租的目标资产、流程以及其他承诺事项作出约定,以期共同遵守。
2013年6月19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申请变更后登记内容,付晓东成为赛尔无线公司的经理及董事成员,情况说明中付晓东备案变更签字样式。
甲方赛尔无线公司和乙方赛尔网络公司签订《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接入服务所开展的业务和用户终端网络连接方式应与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合作内容和网络连接方式保持一致,对此乙方有不定期检查的权利。如乙方经检查发现甲方开展的业务与本协议约定不符,乙方有权关闭线路,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乙方提供的接入服务仅用于个人业务的高校用户,不得利用乙方所提供的专线为任何教育用户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并要求赔偿……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交纳接入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以确保合作持续开展。如甲方拖欠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合作,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定下,向甲方提供接入服务用于个人业务高校用户,协调解决接入线路、设备和系统调试等。如甲方需要乙方协助调试内部局域网等需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乙方负责提供接入服务方案,并乙方确保所提供的数字电路不被他方侵入,保证数据传输安全、可靠。技术服务费金额在附件中约定。甲方于每月20日前一次性将上月接入服务费汇入乙方账户,收到款项后乙方将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接入服务费的,按欠交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中断线路。乙方中断线路之日起三天内,甲方仍未支付接入服务费的,视为甲方提前解除协议,乙方有权根据协议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协议期满前一个内,除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不再续签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延。附件1本协议仅限乙方为甲方高校用户接入教育网提供服务,从甲方高校用户上联至用户所在地××CERNET节点网络中心:国内带宽接入服务费按照计量方式收取,带宽按照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用于个人业务服务的教育网月实测带宽合计计算(不包含高校用户直接接入教育网用于个人业务以外服务的带宽)。甲方用于个人业务的IP地址不得私自转让给高校用户和其他用户。第二条接入服务费用:乙方每月按照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用于个人业务服务的教育网月实测带宽合计收取接入服务费,每月初根据赛尔网络计费中心提供的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上月的月实测带宽合计数核定上月资费,并由乙方出具《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资费通知单》向甲方收取接入服务费。接入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中的CERNET的标准资费(详见附件2)。第三条合同期限,协议期限为12个月。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开始至2014年6月30日止。附件2: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小于等于2mbps费用6500元每月……1000mbps为100000元每月,1000Mbps以上每增加100mbs增加收费1万元每月。赛尔无线公司也提交了这份《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赛尔无线公司认为赛尔网络公司提交的该份合同写的是甲方留存,虽然协议上有盖章,但其没有这份协议,合同章在赛尔网络公司处,合同附件1中立案时提交的日期为2013年7月13日,在本案的证据目录中这份协议上没有签署日期,当时该方在仲裁的时候提出了协议上没有日期,赛尔网络公司就在立案时补上了日期,说明这份合同在赛尔网络公司处。赛尔网络公司认为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合同内容是一致的,赛尔无线公司则认为该份合同系赛尔网络公司提交给仲裁委的,与本次诉讼提交的合同不是同一份合同。经查,两份合同在合同上方的存档印章处,一份为甲方留存,一份为乙方留存,内容一致。
《个人业务部2013年7月—9月损益简表》4费用中,备注暂按流量的20%计提,待无线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
2017年3月7日,《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2015年4月项目收入、流量费项目明细汇总》中,第五项总收入总计53631744.14元,教育网总收入21653879.33元,应付教育网带宽费用:4330775.87元,第七项外网总收入20703268.1元,外网带宽费用4347021元。
赛尔无线公司提交了一份天一公司、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无线公司、阳光亚信公司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天一公司承诺,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原赛尔网络公司个人宽带接入业务的经营管理团队书面要求后,天一金网应将其持有的赛尔无线公司5%股权无偿转让给原管理团队。如天一金网将管理层股权无偿转让给原管理团队之时,《投资框架协议》第1.12条所述的结构性协议已签署完成,则天一金网应促使WFOE修改其与天一金网签署的相关结构性协议,以使天一金网能够无障碍的向原管理团队转让管理层股权。原管理团队受让管理层股权的具体方式由其与天一金网另行协商确定。天一金网进一步同意,赛尔网络公司或赛尔投资公司有权代表原管理团队向天一金网追究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保证,管理层股权转让给原管理团队及赛尔网络公司提供的原管理团队名单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会因前述不合规而导致赛尔无线公司、天一金网及天一金网相关方遭受任何损失。就本条而言……由赛尔网络公司与天一金网于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签署本补充协议附件一所列《技术服务合同》,在该合同签署当日,天一金网即应向赛尔网络公司一次性支付《技术服务合同》项下全部技术服务费人民币750万元。在赛尔网络已全额收到上述技术服务费的前提下,于赛尔无线公司开立增资至人民币4000万元的验资账户后,经天一金网书面通知,赛尔投资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认缴的赛尔无线公司增资人民币750万元汇入该验资账户。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天一金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赛尔网络公司返还上述全部或部分技术服务费。如果《投资框架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的,则届时各方已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应当同时自动解除或终止。如果该等解除发生在赛尔无线公司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前,除《投资框架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赛尔网络公司应归还天一金网支付的上述技术服务费人民币750万元。本协议为《投资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投资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投资框架协议》不同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赛尔无线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了将该公司5%股权转让给原管理团队,后因原管理团队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问题未能实现。赛尔无线公司认为因无法操作转让5%的股权,原管理团队提出支付现金1000万元,因涉嫌违法违规未能实现。并提交了往来电子邮件用以佐证。
2015年3月18日,(2015)海民(商)初字第05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关于仲裁事项
2015年1月30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因资产租赁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申请书》,被反申请人:赛尔无线公司。
2016年4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13664号,关于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以及随函转来的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的《关于不同意仲裁庭管辖基于<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并申请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中止审理的申请书》。
2016年5月3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提交《关于同意补充审计的意见》中,同意仲裁庭做出的补充审计。2016年5月6日,赛尔无线公司提交“同意仲裁庭管辖基于《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数据中心技术服务合同》产生争议之申请书”,申请仲裁庭管辖基于《中国教育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数据中心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纠纷。2016年9月23日,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提交了DX20150024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延期开庭及中止审理申请书。2016年9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37370号,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争议仲裁案延期开庭通知。2016年12月24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向仲裁委员会请求继续中止审理并等待法院判决结果的申请书。2016年12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52639号,《关于请求继续中止审理并等待法院判决结果的申请书及申请人<继续开庭审理并尽快裁决之申请书>的回复》。2016年12月3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53619号,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协议争议案程序中止函。2017年1月4日,赛尔无线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
2015年12月21日,北京东×××(东鼎专字【2015】03-348号)专项审计报告中载明:一、绪言:(一)审计事项3、委托事项:对赛尔无线公司的“个人宽带接入业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收益情况进行审计。三、“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基本情况,(一)“个人宽带接入业务”倒数第三段:天一公司、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无线公司、阳光亚信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协议,阳光亚信将其持有的75%赛尔无线公司股份转让给天一金网,并约定将赛尔无线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000万元,增资后天一金网与赛尔投资公司分别持有赛尔无线公司75%和25%的股份,并变更了工商登记。五、收入、成本、费用的审计结果:(三)成本、费用6内部流量费:因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2013年签订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均未对带宽的测量方式及资费计算方法进行约定,我们没有计算内部流量费的依据,对内部流量费无法确认。审计报告按照收入的20%计算得到的金额为3389287.68元,按照赛尔网络公司测量方法计算金额为18667447元,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1日。
2016年1月29日,北京东×××,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X20150024号资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专项审计报告》质证意见的解释说明。
2016年4月18日,案号:DX20150024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仲裁庭中合议庭已经形成明确的意见,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因为涉及其他合同有法院条款,由法院进行管辖,此后赛尔网络公司于5月3日撤回仲裁的申请,赛尔无线公司5月6日再次提交同意仲裁的申请,双方此后仍没有形成关于仲裁管辖的合意,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然对涉案纠纷具有管辖权;
三、相关通知文件
2004年10月20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心字【2004】28号)出具了关于增加和调整CERNET网络服务类型的通知和附件: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其中个人接入服务费用为限量3Gbyte,费用为30元每月每个用户,CERNET投资建设为50元每月每个用户,限量6Gbyte,费用为50元每月每个用户,CERNET投资建设为70元每月每个用户……还有限时80小时到350小时,或者不限时等计费标准,计量服类型超出限定流量部分,以0.1元没MByte计算,计时服务类型超出限定时长部分,以1元每小时计算。
2017年6月22日,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鄂通信局发【2017】172号)《关于规范校园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和2017年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件,要求规范教育网络接入服务。
四、一审庭审中相关事项
一审庭审中,赛尔无线公司表示付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同时也是赛尔网络公司的副总经理,在赛尔无线公司负责公司运营,但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盖章。该公司有内部审核程序,只能去盖章不能签字,合同审批权限在财务总监处。赛尔网络公司表示不认可,付晓东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但是由天一公司委派到赛尔无线公司担任总经理,代表的是天一公司,根据赛尔无线公司的章程由其委派,赛尔网络公司提交了赛尔无线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十九条载明,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有天一公司推荐,任期三年,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授权范围,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付晓东到庭作证称,其2000年即开始在赛尔网络公司工作,在两家公司任职期间存在重合,其担任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期间,业务由其负责签字,公章保管人负责盖章,按照赛尔无线公司的章程,经营活动无需董事会授权,由业务主管领导负责,赛尔无线公司在2014年获得经营许可证,涉案合同依然在履行过程中,赛尔网络公司提供宽带服务。
赛尔无线公司认可使用赛尔网络公司的带宽应当付费,但是认为应当以20%作为付费标准,赛尔无线公司称2013年12月26日前部分费用已经结清支付给赛尔网络公司了,2014年以后走了流程,但尚未付款。赛尔网络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计提和结算不同,结算要根据业务人员约定,财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的约定来进行结算。赛尔网络公司认为根据约定,由其代收相关费用,收费依据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实测流量来进行计算。赛尔无线公司称审计报告中没有实测流量,审计报告没有下结论,对于审计报告的结算期间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赛尔网络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赛尔无线公司拖欠赛尔网络公司的合同款数额计算方式,赛尔无线公司应当偿还的合同款具体数额。
根据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无线公司三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赛尔无线公司拟经营赛尔网络公司和赛尔投资公司目前的个人宽带接入业务。而对于结算价格问题,双方在《个人业务部财务相关交接备忘录》中载明:关于流量费的商榷,个人业务线路租用应当与集团业务部签订协议。因为在我们与投资合作伙伴的协议中有过约定,按教育价格结算。请无线公司尽快签署租赁协议。此后双方签订了《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但赛尔无线公司表示其对该合同不知情,因合同章保管在付晓东手中,付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亦为赛尔网络公司副总经理,在付晓东任职期间亦曾代表赛尔无线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根据赛尔无线公司的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天一公司推荐,任期三年,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授权范围,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付晓东系天一公司推荐,任职期间作为公司高管,有权对外签署合同,主持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双方关于接入合同是否签订一事存在争议,但确实存在流量结算的交易,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按照20%结算,缺乏依据。首先,付晓东系公司高管,其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公司经营事宜,其曾代表公司签署过其他合同,赛尔无线公司不能选择性承认部分付晓东签署的合同。其次,付晓东系天一公司委派至赛尔无线公司,作为天一公司委派人员参与赛尔无线公司经营活动,其行为应视为大股东认可其职务行为。再次,双方没有相关的结算标准,《个人业务部2013年7月—9月损益表》关于费用的,备注暂按流量的20%计提,待无线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此处双方明确需“修正”,可见20%并非最终双方的合意。最后,在结算问题上,赛尔无线公司并未积极支付,双方拖欠的服务费时间较长,数额较大,不符合常理,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从现有证据来看,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无线公司签署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交纳接入服务费等各项费用,以确保合作持续开展。如甲方拖欠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合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定下,向甲方提供接入服务用于个人业务高校用户,协调解决接入线路、设备和系统调试等。赛尔无线公司应当向赛尔网络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审计报告结果载明,赛尔无线公司应当向赛尔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18667447元(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1日)。赛尔无线公司在合同期间内未及时支付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同时约定了“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接入服务费的,按欠交金额的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中断线路。乙方中断线路之日起三天内,甲方仍未支付接入服务费的,视为甲方提前解除协议,乙方有权根据协议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付费标准即:接入服务费用:乙方每月按照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用于个人业务服务的教育网月实测宽带合计收取接入服务费,每月初根据赛尔网络公司计费中心提供的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上月的月实测带宽合计数核定上月资费,并由乙方出具《赛尔网络公司有限公司资费通知单》向甲方收取接入服务费。接入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中的CERNET的标准资费。关于合同期限的问题合同也约定了:协议期限为12个月。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开始至2014年6月30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内,除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不再续签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延。改合同有效期内,赛尔无线公司应当按照该合同要求支付合同款项18667447元。
根据合同约定,每月初根据赛尔网络公司计费中心提供的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上月的月实测带宽合计数核定上月资费,并由乙方出具《赛尔网络公司有限公司资费通知单》向甲方收取接入服务费。赛尔网络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费通知单,故赛尔网络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赛尔无线公司支付赛尔网络公司合同金额18667447元;二、驳回赛尔网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之间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赛尔无线公司在高等院校内建设并运营个人宽带接入网中,应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以赛尔无线公司的名义,负责运维管理上述个人宽带接入网,该部门由赛尔网络公司派遣人员并负责管理,该人员派遣应当经赛尔无线公司同意并书面通知天一金网,该部门运营全部费用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担,并遵守赛尔无线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投资框架协议》约定,赛尔投资公司保证,赛尔投资公司或其委派的董事或其它管理人员不会通过行使赛尔无线公司《章程》中所赋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阻止或限制各方正当履行本协议第1.12条所约定的结构性协议。
甲方赛尔网络公司与乙方赛尔无线公司签订的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3日的《宽带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约定:2.2乙方须为各大学赛尔宽带网络用户于非办公时间保障系统运行和服务;2.4乙方应获得的运行维护费,系指乙方维护工作中人员劳务费、信息费;2.5乙方应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给甲方;3.2甲方应付乙方的技术服务费计:877581.19元。
赛尔网络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签署的《个人业务部财务相关交接备忘录》中载明:鉴于个人业务部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由赛尔无线公司承接,现就双方的财务交接做如下备忘。一、关于双方结算的协定,1.目前按损益结算:如果有利润,由无线开发票给赛尔,由赛尔付款给无线;如果有亏损,则反向付款结算。2013年1-5月的利润额:877581.19元,双方已完成签字确认。6月份的损益决算,在赛尔本月结账后,双方尽快完成损益确认决算。2.2012年1月1日以后到2013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资产由无线公司购买走。目前统计的2012年-2013年5月新增资产的含税额:1519361.47月(明细见附件:20130624-个人业务2012-2013年5月新增资产明细)。6月份结账后,统计出6月份新增资产后,在7月份中旬一并由无线公司购买走……。
在一审过程中,赛尔网络公司提交了一份赛尔无线公司的合同评审记录表,显示评审时间为2013年10月23日,合同名称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对方单位为赛尔网络公司,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该评审记录表上有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栏、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栏,其中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日期分别为2013年10月23日和24日,该评审记录表上还有总经理审核栏,其中有总经理付晓东的签字。赛尔网络公司认为评审记录表签字的赛尔无线公司的财务总监练新,另外一个签字的是崔丽。赛尔无线公司对该证据的来源表示怀疑,称这是其合同审批表,但其没有,而是在赛尔网络公司处。赛尔网络公司称,赛尔无线公司和员工之间发生了争议,当时赛尔无线公司在赛尔网络公司处办公,由付晓东保存了一部分遗留的文件。赛尔无线公司称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当时确认的是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假如存在这个审批表,其和赛尔无线公司的补充证据可以对上。赛尔网络公司对赛尔无线公司的意见不予认可,其认为,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系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宽带网络技术服务合同》,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无关,评审记录表上明确写明了合同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接入服务合同》。
2004年10月20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心字【2004】28号)出具了关于增加和调整CERNET网络服务类型的通知和附件: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该费用表载明:计量服类型超出限定流量部分,以0.1元每MByte计算。
2017年1月4日,赛尔无线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而是向一审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
赛尔无线公司在一审期间委托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何军律师及侯志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审判决作出后,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08民初29367号民事裁定,补正了赛尔无线公司上诉时指出的一审判决中的笔误。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业务合作协议》、《投资框架协议》、《宽带网络技术服务合同》、《个人业务部财务相关交接备忘录》、合同评审记录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络服务和分担费用表、中止审理申请书、授权委托书、(2016)京0108民初29367号民事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一审判决是否遗漏了当事人
上诉人以2013年1月24日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之间签署了《资产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资产属于赛尔网络公司与赛尔投资公司共同共有,上诉人使用资产应支付的流量费也属于赛尔网络公司及赛尔投资公司共同共有为由,主张一审判决遗漏了赛尔投资公司。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赛尔网络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无线公司三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赛尔网络公司受教育部委托负责CERNET主干网的运营和管理。在赛尔网络公司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赛尔无线公司所投资的高校无线网项目应唯一接入CERNET&CERNET2,接受赛尔网络公司运维管理。赛尔网络公司承诺按照CERNET&CERNET2的会员单位的资费标准予以结算。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赛尔网络公司与赛尔无线公司签订了《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了接入服务费的计算及收取方式等。赛尔无线公司、赛尔投资公司、赛尔网络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主体,赛尔投资公司并非《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的一方。赛尔网络公司依据《中国教育和计算机网络接入服务合同》约定主张无线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赛尔投资公司不应当成为本案的当事人,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的合意
首先,根据赛尔无线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付晓东系赛尔无线公司的总经理,其有权代表赛尔无线公司签订相关经营合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系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付晓东代表该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签订,并有两公司的盖章。赛尔网络公司在一审过程中还提交了合同评审记录表,显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经过了相应的审批。赛尔无线公司虽然对该评审记录表表示怀疑并陈述了意见,但赛尔网络公司的回应意见具有合理性。赛尔无线公司进一步认为该评审记录针对的是《宽带网络技术服务合同》,该主张与评审记录表记载的合同名称明显不符,依法不能成立。其次,付晓东系天一公司委派至赛尔无线公司,作为天一公司委派人员参与赛尔无线公司经营活动,其行为应视为大股东认可其职务行为。再次,赛尔无线公司认可使用赛尔网络公司的带宽应当付费,并且对审计报告的结算期间没有异议。综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并无不当。赛尔无线公司以合同缺少赛尔投资公司、合同约定的纠纷管辖与系列合同不一致、赛尔网络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出具过通知单、合同约定的流量收费标准是其他公司流量收费标准的数倍,违反商业常理等为由主张该合同并非双方真实的合意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宽带网络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技术服务费为赛尔无线公司维护工作中的人员劳务费、信息费,该费用与《关于个人业务部同赛尔无线之间的账务交接原则》载明的“个人业务部2013年1-5月的损益”结算依据的利润额相同,该金额并非《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约定的接入服务费。赛尔无线以《个人业务部2013年7月-9月损益简表》中备注“暂按流量的20%计提,待无线与赛尔签约后再修正”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存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且赛尔无线公司的总经理付晓东也是赛尔网络公司的副总经理,赛尔无线公司以赛尔网络公司既持有自己的合同原件,也持有赛尔无线公司的合同原件,有悖常理为由否认《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合意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路接入服务合同》约定,每月初根据赛尔网络公司计费中心提供的个人接入业务高校用户上月的月实测带宽合计数核定上月资费,并由赛尔网络公司出具《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资费通知单》向赛尔无线公司收取接入服务费。根据该约定,结合审计报告关于按照赛尔网络公司测量方法计算金额为18667447元,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1日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赛尔无线公司支付赛尔网络公司合同金额18667447元并无不当。
三、关于一审判决错误问题
首先,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对上诉人指出的笔误进行了补正。其次,赛尔网络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委托了何军律师及侯志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仅列明何军律师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当,但该不当没有影响案件的审理及判决。另外,一审判决第19页第二段中“《赛尔网络公司有限公司资费通知单》”应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资费通知单》”;一审判决第9页中“并乙方确保……”应为“并且乙方确保……”。该两处笔误不影响对判决的正常理解,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文字存在部分错误,但不影响对判决的理解,本院在纠正一审判决文字错误的基础上予以维持。赛尔无线公司关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赛尔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三千八百零五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三千八百零五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建中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兰国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仲阳
书 记 员 雷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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