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院B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临站镇文化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辛锋,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场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5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场道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纠纷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环宇公司提交的《热机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未得到场道公司确认真实性,在没有任何确认有效的证据情况下,一审法院断定“有此工程”且“工程就在丰台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环宇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由,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场道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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