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15944号
原告: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村委会东4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B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祥运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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