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与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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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
负责人**虎,厂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13号院1号楼B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以下简称通州沥青厂)与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州沥青厂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通州沥青厂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二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五千八百九十九元,退还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
代理审判员 * 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