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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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诉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四建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96民初8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北京四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北京四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基于与北京四建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内部承包)》起诉北京四建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该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海南省文昌市××镇,属于海南省法院辖区。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北京四建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612.8540万元,在2000万元以上,海南省文昌市在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有权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的规定,北京四建公司提出与***签订责任书的时间是2014年7月30日,早于上述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应按照双方事前约定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为合法有效的管辖法院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四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四建公司上诉称,”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基本法律原则,本案当事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内部承包)》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管辖地为”本责任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责任书首页即明确责任书签订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且在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内部承包)》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尚未实施,双发当事人关于合同管辖地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应当依法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否定当事人在该司法解释公布实施之前达成的管辖条款的效力。原审裁定对上述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扩大解释,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6民初8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2014年7月30日本案当事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内部承包)》中关于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当时法律的规定,但***2017年5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实施,因此本案的管辖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海南省文昌市××镇,属于海南省法院辖区。另,北京四建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612.8540万元,在2000万元以上,海南省文昌市在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中”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文豪

审判员叶珊茹

审判员王山元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绛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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