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世移动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03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24号
原告游世移动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SHINSOONBUM。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世移动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世移动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游世移动通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宝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桑清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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