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民终7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金,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
法定代表人:肖金学,总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满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白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电信北京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电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金,被上诉人电信北京分公司、电信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电信北京分公司、电信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我与电信北京分公司、电信公司有服务合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收取我的相应费用,却未提供相同质量信号服务,虽然原审认定是非针对我个人提供差异化服务,但是经过我反复投诉甚至起诉,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仍然未能解决,继续采取漠视不作为态度,致使我不能正常通讯及使用手机功能。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在庭审中未否认信号差一事,我无须再就该事实举证。二、之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后撤诉,是因为与此案存在竞合,并非是因为举证问题撤诉。三、信号差,信号覆盖问题,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四、如若要求我承担举证信号差,我申请法院调取2018年5月18日之前我所在区域附近的基站变化情况,及我投诉的处理情况。
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辩称,我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白金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如下:电信北京分公司与白金签订的合同,电信北京分公司系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白金起诉电信公司没有依据。我方一直正常提供电信服务。白金反映的区域居民密集,联系过安装基站的公司,他们反馈说居民反响强烈不同意安装基站,我公司也在尝试其他方式去加强信号。况且,信号强弱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
白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电信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0元,免除每月3元的来电提醒费用以及呼叫转移费用;2.电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我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电信北京分公司限期排除故障,保障信号正常;4.诉讼费由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白金系手机号码133XXXX****的使用人,电信北京分公司语音详单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电话号码133XX****XX有多次主叫、被叫的通话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查明,白金之前已提起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因举证问题,白金方撤回起诉,现白金坚持排除妨害的诉求,且认为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之间,权利人享有选择的权利。鉴于此,法院认为,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二者的权利基础不同、举证责任也存在差异,现白金坚持排除妨害的诉求,白金就有义务对妨害行为的存在予以证明。但本案中,白金仅有的证据为通话详单一份。综合白金的举证及全案情况,白金所持的排除妨害的相关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于2018年5月判决:驳回白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白金上诉主张要求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限期排除妨害,修复其居住区域周边手机信号至正常,并称与电信北京分公司之间有服务合同,电信北京分公司有义务提供正常的手机信号服务,信号异常与否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由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承担,更何况其多次反映投诉信号问题,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也称其收到投诉去解决信号问题,已经承认手机信号有问题。对此,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分公司辩称其一直在提供正常的信号服务,信号不佳有多方面因素导致,无证据显示是该公司原因导致的,白金对此应当举证,电信北京分公司在收到客户的投诉后都去核实和解决,并不存在妨害行为,不同意白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关于白金排除妨害的诉请,白金首先需要对妨害行为的存在予以证明,本案中白金在法院审理期间仅提交通话详单一份,该份证据仅仅能证实白金与电信北京分公司之间存在电信服务,而并不能证实白金所述电信北京分公司、电信公司对其构成妨害。因此一审法院以白金所持的排除妨害的相关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白金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白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龙
审判员***
审判员*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董红
书记员房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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