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3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30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昌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西省广昌县,现住江西省广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1030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上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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