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8420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其。
被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宁
书记员孙艺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