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辖终1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813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城建公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建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应当由城建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科安达公司对城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20号,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城建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时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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