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西五巷148号万城华府1栋1单元201室,企业代码916501005762108287。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1号北2,企业代码72261206-2。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53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61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