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异119号
申请人:辛集市绿佳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商业城齐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1号北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1号楼七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山城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辛集市绿佳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佳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7)京0115执20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民事判决书。
本院查明,2018年4月23日,绿佳公司与房山城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房山城建公司将其对西曼公司享有的(2015)大民初字第14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绿佳公司,绿佳公司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并向西曼公司主张权利。2018年6月20日,房山城建公司向本院书面认可绿佳公司取得(2015)大民初字第14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2018年4月23日,绿佳公司和房山城建公司向西曼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日,西曼公司出具回执,书面确认已收悉债权转让通知,对前述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绿佳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合法受让了申请执行人**城建公司享有对被执行人西曼公司的全部债权,且房山城建公司书面认可绿佳公司取得涉案债权,房山城建公司也履行了对被执行人西曼公司的债权转让告知义务。故绿佳公司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辛集市绿佳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2017)京0115执20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应当按照案件相对人的人数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审判长程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诗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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