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5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342号
原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1号北2。
法定代表人:*X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一千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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