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1928号
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10幢一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1号北2。
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1号北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