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与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3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财保251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XX号院X号楼X层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号为×××内存款472963.05元。保全金额472963.05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6803010181820190000091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号为×××内存款472963.05元
保全费二千八百八十五元,申请人已支付。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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