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12701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901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3号楼131313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仙,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影,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8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8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珊珊
人 民 陪 审 员   刘秀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宗全立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 博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