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127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3号楼13层1313。
法定代表人:杨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仙,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影,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海吉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珊珊
人 民 陪 审 员 刘秀敏
人 民 陪 审 员 宗全立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