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6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8776号
原告:***,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院**楼**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人员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7***等民事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异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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