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8776号
原告:***,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院**楼**9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人员调解员***调解,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