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宛平宸艺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7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特216号
申请人:北京宛平宸艺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宛平城内街甲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盛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宛平宸艺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平宸艺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山城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宛平宸艺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725号裁决书第(一)、(二)、(三)、(四)、(七)、(八)项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所涉工程尚未全面竣工验收,且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仲裁庭裁决宛平宸艺公司向房山城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101729元,违反《仲裁规则》第37条证据认定第2项规定,在认定证据时,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结合行业管理、交易习惯等,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认定。二、仲裁庭不顾B16号展馆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至今仍闲置的事实,仅仅“酌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00万元”了事,明显枉法裁判;三、仲裁庭对欠款利息的裁决与责任认定不符,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四、鉴定费的承担也明显偏袒房山城建公司,鉴定费比例承担违反《仲裁规则》第51条第2项。综上,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损害了宛平宸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撤销。仲裁庭认定我方使用B16号展馆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了《仲裁规则》第37条的规定,并且已经造成影响公正裁决损害结果。
房山城建公司称:一、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销理由均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二、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庭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的观点,同样缺乏证据支持,仲裁庭根本不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三、申请人提出的质量问题、B16号展馆赔偿损失数额过低等属于实体问题,非程序问题,而且仲裁庭对这些问题都给予相关的回应,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并无不当之处。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根据房山城建公司与宛平宸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房山城建公司提起的争议仲裁案,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宛平宸艺公司的仲裁反请求。适用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普通程序规定。因房山城建公司未能按期选定仲裁员,双方未按期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北仲指定***担任首席仲裁员,指定***担任仲裁员,与宛平宸艺公司选定的仲裁员***于2015年6月2日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北仲于2015年7月2日、2018年1月3日和2018年12月2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0725号裁决书:(一)宛平宸艺公司向房山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101729元;(二)宛平宸艺公司向房山城建公司支付暂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71977.95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451142.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宛平宸艺公司向房山城建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0元;(四)房山城建公司向宛平宸艺公司支付因B16展馆标高定位错误造成的损失1000000元;(五)房山城建公司向宛平宸艺公司支付修复费用2038581.78元;(六)房山城建公司向宛平宸艺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0元;(七)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由房山城建公司承担10%,由宛平宸艺公司承担90%;质量鉴定费用全部由房山城建公司承担;标高鉴定费全部由房山城建公司承担;修复造价鉴定费用,由房山城建公司承担30%,宛平宸艺公司承担70%,(八)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由房山城建公司承担20%,宛平宸艺公司承担80%;反请求仲裁费由房山城建公司承担40%,宛平宸艺公司承担60%;(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十)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名称由原“北京宛平宸艺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北京宛平宸艺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本案中,关于宛平宸艺公司提出的仲裁庭存在枉法裁决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宛平宸艺公司称仲裁庭枉法裁决,但并未向法院提供上述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宛平宸艺公司提出的仲裁庭对工程款支付、利息认定、鉴定费分担等事项裁决存在错误,仲裁裁决结果不公,损害其利益等主张,属仲裁庭就仲裁案件实体内容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在此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宛平宸艺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宛平宸艺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宛平宸艺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郭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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