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春杰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6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7770号
原告:解春杰,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武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8日出生,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本院受理原告解春杰与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春杰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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