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3356号
原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武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建儒,男,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豪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丰园一区十四号楼4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豪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