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庆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之四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1-22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3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常庆
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国常庆与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34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7730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先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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