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中鼎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闫某等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9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4民初874号
原告:沧州中鼎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南城。
投资人:丁某某,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丁庄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系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同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花儿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初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程某,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沧州中鼎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闫某、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同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18年6月19日开庭。原告沧州中鼎建材租赁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中鼎建材租赁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中鼎建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卢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曲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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