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碧湖温泉会馆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8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005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被执行人:辽宁碧湖温泉会馆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
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碧湖温泉会馆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75649元。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2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余额,无处置意义。此外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875649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窦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春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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