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8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1民初6694号
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金丰公寓4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与张自忠路240号交口西北侧港湾中心1101。
负责人:**。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倪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8.5元,全部由原告天津瑞宏汇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秦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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