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2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勇,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加旭,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2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云峰公司按160万元的总债务自2016年4月开始在每月15日前向金螳螂公司支付15万元款项,此款项由云峰公司汇入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苏州城中支行,银行账号:xxxx,直至付清时止;2、若云峰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的,云峰公司应一次性向金螳螂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3、云峰公司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7758万元,执行费1.6719万元;4、如云峰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金螳螂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恢复执行,云峰公司应依法支付剩余款项加倍债务利息及违约金。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被执行人云峰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金螳螂公司履行了2016年4月的15万元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5执字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事项如期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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