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91执25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倪林,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51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