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阳骏景地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5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3民初606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5139H。
法定代表人***林。
被告信阳骏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供水加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9725441D。
法定代表人贾飞。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现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武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信阳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根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齐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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