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煌皇廷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3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4642号
原告:北京辉煌皇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官牛坊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栋(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职务董事长。
原告北京辉煌皇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辉煌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辉煌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辉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辉煌皇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0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原告北京辉煌皇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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