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4507号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296号1幢5层501、505、506室。
法定代表人:林和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