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75544号之一
原告:上海美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林。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美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美泽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2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023元,由原告上海美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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