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邵永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6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民特743号
申请人:邵永立,男,194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所住地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弘,男。
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邵永立、申请人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2月22日经PICC上海保险理赔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邵永立56,498.8元;
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前在交强险限额内自愿赔付申请人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51,098元;
三、此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处理终结,三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邵永立、申请人上海万吉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经PICC上海保险理赔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  红  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储嘉珺丁家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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