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案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5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破申42号
申请人上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汇琴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申请人诉至本院。本院(2017)沪0115民初15170号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50,574,472.54元、并支付违约金等。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拍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申请人享有上海金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70万元股权,现为本院查封;另有坐落于***惠南镇南园路XXX弄XXX号、XXX号、***川沙新镇连民村XXX号、XXX号不动产及沪APXXXX汽车为本院轮候查封。此外,被申请人坐落于***川沙新镇连民村XXX号1幢至73幢的不动产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应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条件。破产清算程序有其负面影响,其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大,对债权人而言并非经济的还债方法,债权人应谨慎适用该程序。若为最大化己方利益,在有其他方法可供采取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宜以破产清算为执行手段。现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载明申请人的执行程序中已冻结股权及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尚有房产、车辆等大量资产,只是因轮候查封而暂未能执行,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据不足。此外,根据被申请人最近的年检报告及资产负债表,被申请人也未有资不抵债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姚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邹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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