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宁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14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374号
原告上海申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宁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学。
被告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宁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安宁技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安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8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004元,均由原告负担(已预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熊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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