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岭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5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4813号
原告:上海欣岭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峰,上海市。
被告: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岭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立置业(上海)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欣岭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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