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5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6民初417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化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伍航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