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2民初121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陕0302民初12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170210.40元为限。现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个银行账户,其中长安银行的账户冻结数额已经达到上限,故其他三个账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的账户被冻结数额为170210.40元,已经达到申请人请求保全数额的上限,故被申请人的其他三个被冻结账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白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